你是否也曾被网上各式各样
所谓简单暴利的赚钱方式吸引眼球
是否也曾怀疑高薪工作的资金来源
却仍然沉迷脱离现实的美好幻想
是否也曾在法律盲区反复徘徊
最终泥沼深陷无法自拔
今天案例中的犯罪分子
就是因为“躺赢”心理在作祟
成为色情网站的“收银员”
将自己送进了监狱大门
... ...
基本案情:
2021年初,被告人王某闲来无事,偶然发现网站上的招聘信息,只需提供二维码、银行卡就能赚得高额的服务费,十分心动的他通过社交平台联系到了平台运营人员“白雪”,并组织他人为该淫秽色情平台进行资金代收工作。王某、胡某等人通过网络购买公民微信、身份证号等信息,通过“码商”办理百货类工商营业执照,在微信上申请商户收款码进行“代收”服务。王某、胡某等人将微信商户码提供给“白雪”,“白雪”再将这些微信商户码关联到该淫秽色情平台上,网民在获取该色情平台的链接后,为了观看色情视频,扫码支付不等金额,按照不同比例作为王某、胡某等人的收入费用。至此,一个犯罪链条已然形成,并迅速发育起来。截止案发前,5名被告人为该淫秽色情平台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共计15 410 670元,非法获利765 810.9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胡某、胡某杰、魏某初、魏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了获利,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胡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胡某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魏某初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魏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259 314元,被告人胡某违法所得4 291.9元,被告人胡某杰违法所得3 823.77元,被告人魏某初违法所得610元。
法官提醒:
随着网络应用的普及,广大人民群众接触信息更加多样化,种种诱惑无孔不入,抵制的不及时不坚决,就会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账户出卖、出租给犯罪分子,他人“两卡”更不能购买。一旦触犯法律,必将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