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工作动态

【以案释法】抵制诱惑守底线,不做贩卡“工具人”

  发布时间:2022-05-09 16:12:54


“我们要关心爱护青少年,为他们的人生出彩搭建舞台”。在审判工作为打造“一都五城”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有力契机下,青少年的幸福成长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青少年本应紧握历史脉搏,充实文化素养,仰望星空,不负韶华,但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却发现青少年充当起了犯罪分子的助推器。



哪些情况下,青少年的行为为犯罪推波助澜,触犯了法律而不自知呢,让真实的案例带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案例:被告人孙某系某学院学生,其在得知他人以每套1 000元的价格收买银行卡套卡(银行卡、手机卡、U盾)后,为了获取利益,联系在校初中生、高中生近十人帮助其办理、收买银行卡套卡近十套,之后出售给他人。涉案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约为2亿余元。《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8条第3款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本案中涉案银行卡虽然未查实被他人用于犯罪活动,但是被告人买卖银行卡的行为属于非法持有银行卡,数量较大,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显然,上述初、高中生的卖卡行为为犯罪提供了前提。

如果所买卖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犯罪活动,而又有意为之,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的行为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该罪名大家比较陌生,但是帮信犯罪的群体已经向学生之中蔓延。



案例:2018年起,涂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长期收购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2018年,涂某与万某通过兼职认识后,涂某先后收购了万某玲的3套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K宝、身份证照片、手机卡),并让万某帮助其收购银行卡。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万某为牟利,在明知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以亲属开淘宝店需要用卡等理由,从4名同学处收购8套新注册的银行卡提供给涂某,涂某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共有21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向万某出售的上述银行卡内转入人民币207万余元。本案中,涂某、万某的行为即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司法实践中发现,学生对于违法犯罪防范心理欠佳,在物质利益驱使诱惑下易迷失方向,陷入违法犯罪沼泽而不自知,极易演变为贩卡“工具人”。在此,提醒广大青少年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脚踏实地,不懈奋斗,追逐梦想,不负时代,不负青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责任编辑:李 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