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本是骨肉至亲
却因借钱不成
心生怨念,放火泄愤
最终酿成大祸
近日
城子河法院审理一起放火罪案件
案件当事人竟是一对父子
究竟怎么回事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居住于城子河区新阳村的被告人张某因购买金融投资产品向其子张某民借用身份证和信用卡未获同意而心生怨恨,于当日中午在自家喝了半斤多白酒后,与张某民发生争执,开始摔盘砸碗,并扬言要将家人杀掉,在家人欲离开时,张某到自家仓房内拿出一桶汽油,全部倒在厨房地上,张某民上前阻拦未果,张某用打火机将汽油点燃,导致发生火灾,将房屋和室内物品焚毁,其本人也被火烧伤,后张某民报警,消防部门接警后到现场将火扑灭。
经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张某放火造成的物品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 31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泄愤而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普法时间:纵火罪和放火罪区别即特点,放火罪即是纵火罪。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纵火就等同于放火,都是对他人以及公共财产安全的无视。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由于纵火是一种严重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只是作为量刑时的情节与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所区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