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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6年7月,被告人李某成立城子河区鸿盛日用品商店,担任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鸡西二店店长,经营范围为日用品、化妆品、小家电等零售,在未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的情况下,按照该公司安排,开始经营老妈乐投资理财产品,通过发放老妈乐产品宣传单、顾客之间相互介绍及向顾客提供免费理疗服务等方式发展会员,并不定期组织会员进行聚餐、旅游、参观学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资金,按消费金额确定会员等级和返利金额。
2016年7月11日至2017年3月1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在城子河区鸿盛日用品商店任店长期间签订102份老妈乐商城会员章程,消费金额1,292,180元。
2021年8月2日,办案人员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到办案机关说明情况,李某于2021年8月3日主动到办案机关说明情况,并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10月29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认为
城子河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法律法规,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利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系按照上级公司即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的安排与指示,负责本区老妈乐日常事务、组织宣传等活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法院判决
撤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0)琼0108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判项中第一项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般需要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行为的实质非法性、公开性、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还本付息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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