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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获刑七个月!城子河法院首例“袭警罪”判了!

  发布时间:2021-12-09 20:49:43


近日

城子河法院

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

袭警罪一案

该案系202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正式确立袭警罪以来

城子河法院审理的首例袭警罪案件


简要案情:

张某、颜某系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永丰派出所民警,蒋某、王某系该所警务辅助人员。2021625日晚6时许,上述4人在鸡西市城子河区穆棱河水上公园举办的啤酒节现场着警服佩戴红色袖标开展执勤保卫工作。21时许,一名男子告知执勤干警有人发生争吵要打仗。执勤干警马上赶到啤酒节舞台旁边发生争吵事件的啤酒摊位。此时,被告人张某某与出售啤酒人员赵某及负责啤酒区域的服务生发生争执并伴有辱骂。张某表明身份后,制止被告人张某某辱骂行为。被告人张某某不听劝阻,伸出右手用食指指着民警张某进行辱骂,并将右手攥成拳头向张某右胸口打了一拳。民警张某再次表明身份后,被告人张某某仍不顾民警及身边人员的劝阻,继续辱骂行为。

2021年625日,执勤干警一起将被告人张某某强制带离案发现场,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民警损伤不宜评定损伤程度;民警损伤不构成伤残。

城子河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城子河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袭警罪,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提醒:

袭警罪的犯罪客观方面是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暴力不仅仅是对人施加的强制力,也包括对物体实施的阻碍人民警察正常执行职务的强制力。本案中,被告人的暴力体现在对人民警察身体实施的攻击,构成本罪。如若仅对辅警实施身体攻击则可以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如若打砸、毁坏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也应认定为袭警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设立为袭警罪,于202131日起施行。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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