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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国际禁毒日】以案释法 敲响警钟

  发布时间:2021-06-25 19:22:52


2021年6月26日是第34个国际禁毒日。1987年12月,第42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把每年的6月26日定为“禁止药物滥用和非法贩运国际日”(即“国际禁毒日”)。

2021年国际禁毒日主题是:防范新型毒品对青少年危

什么是新型毒品?

相对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指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是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管制、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使人产生依赖性的精神药品。因其滥用多发生在娱乐场所,又被称为 “俱乐部毒品”、“休闲毒品”、“假日毒品”。


毒贩们不断翻新毒品花样,变换包装形态,“电子烟油”、“笑气”、“聪明药”、“减肥药”、“神仙水”、“娜塔沙”、“0号胶囊”、“氟胺酮”等新兴毒品不断出现,具有极强的伪装性、迷惑性和“时尚性”,以青少年在娱乐场所滥用为主。

典型案例:

1.容留他人吸毒罪:追赶“潮流”不可取

为追求新潮和酷感,3个90后女孩竟想出了用吸食毒品作为庆祝生日的方式,还邀请了3个男孩一起到宾馆来“分享”毒品。长寿区检察院近日透露,经该院提起公诉,这3个女孩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

法官说法:毒品是社会的毒瘤,毒品对吸毒者而言具有巨大的危害。作为青少年要认识到毒品的危害,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决不能认为赶“潮流”,和他人一起“分享”毒品,否则害人害己,还构成犯罪!

2.贩卖毒品罪:勿以恶小而为之

2018年6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芷江县城某小区的柴棚内贩卖给曹某一个重约0.02克的甲基苯丙胺零包(冰毒),得毒资200元。同年6月2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同一地点贩卖给曹某一个重约0.02克的甲基苯丙胺零包,再得毒资200元。后陈某某贩卖毒品一事被周边群众举报,很快,他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勿以恶小而为之,广大人民群众应引以为戒,发现毒品犯罪行为要果断报警,更要主动远离毒品,切勿以为贩卖毒品的量少就可以从轻或免除刑罚。此外,吸食毒品也是违法行为,害人害己,广大人民群众切勿沾染。

3.走私、贩卖毒品罪: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2019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黄某辉、陈某城、谢某辉、陈某昌、万某明知莫达非尼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通过网络路径发布出售该药品的信息,利用微信、支付宝、淘宝网与购毒人员收取货款,并通过快递将药物发送至购毒人员指定的地址。黄某辉贩卖97起阿莫达非尼2970粒,收取人民币11688元;陈某城等四被告人分别贩卖阿莫达非尼3700粒至950粒不等。法院判决黄某辉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陈某城等四人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官说法:毒品犯罪分子不断更新犯罪手法,利用互联网、电子支付技术便捷、高效、隐秘等优势寻找毒品买家并实现人货分离、人赃分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对人体具有伤害作用,国家禁止个人通过违法途径贩卖,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利用网络方式贩卖毒品,一样构成犯罪。

4. 运输毒品罪:明知是毒品帮人运送构成犯罪

被告人邓某、邓某明(案发时均系未成年人)等人受李某仙指使和利诱帮其运输毒品海洛因至南京。2017年10月16日,李某仙在云南省建水火车站附近将装有约1400克海洛因的背包交给邓某等人,邓某伙同他人携带该背包乘坐火车辗转至南京市,将海洛因交给购毒人员。
2017年12月17日,李某仙在云南省昆明市长途汽车站附近将装有约1750克海洛因的背包分别交给邓某和邓某明。次日,二人分别携带装有海洛因的背包从昆明市乘坐飞机至南京市,将海洛因交给购毒人员。最终,邓某犯运输毒品罪,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邓某明犯运输毒品罪,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官说法:有的青少年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无稳定经济来源、易被诱惑,又追求高消费,在毒品犯罪分子许诺给予报酬的情况下,被毒品犯罪分子所利用。青少年要擦亮双眼,拒绝诱惑,帮人运输毒品,同样构成犯罪。


责任编辑: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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