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被告人刘某在城子河区桥北金旺角超市内,采用扒窃手段将顾客李某上衣兜内的OPPO手机盗走,刘某将盗窃的手机放在家中。案发后,该手机被公安机关起回,返回给李某。经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刘某盗窃手机的市场零售价格为32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
城子河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被告人刘某患有脑梗,行动不便,为保证公平正义,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体现人民法院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城子河法院法官辛宝峰当即与区检察院沟通协调,最终决定在被告人的家里开庭审理,让司法公正不迟到,也让群众心中升起阵阵暖意。
整个庭审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规范有序,当庭进行宣判。既让被告人切实感受到城子河法院执法办案的人性化,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刘某也深刻意识到自身错误,也向上门庭审的工作人员表示了感谢。
城子河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坚持打击刑事犯罪与司法便民并重,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工作的职能优势,重拳出击,依法从严惩处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良好秩序;同时,城子河法院不断创新司法便民服务措施,积极转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学习成果,采取法官上门开庭、视频开庭等形式,使被告人在感受到法律权威的同时也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用实际行动诠释司法为民的初心和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