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城子河物资城附近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83mg/100ml,属醉酒驾驶。
城子河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辛宝峰在送达应诉手续过程中了解到,因自身患有疾病原因,周某已无法下地走路,日常起居生活由其母亲照料。鉴于周某的实际情况,辛宝峰积极与区检察院和鉴定机构沟通协调,最终决定在周某家中开庭审理,既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又彰显了司法温情。
11月4日下午,法官、检察官、书记员一行人驱车来到周某家中。辛宝峰法官悉心询问了周某的身体状况,确认其精神状态无碍后才开庭。审判人员靠着椅子,以膝为桌,将卧室作为法庭,进行了一场特殊的审判。经过宣读起诉书、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等法定环节,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周某及其母亲对法官们到家中审案深表感谢,周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忏悔,自愿认罪。该案将择日宣判。
城子河法院一直以来始终坚持方便群众诉讼,让群众少跑路、少费心的原则,积极开展审判活动。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选择到当事人家中开庭,这种方式既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充分彰显法院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