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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发的红包,分手了可以要求返还吗?

  发布时间:2020-05-20 15:18:05



    近期,网上有这么一个段子

    男方律师温馨提示广大男士:

    520、1314、9999等特殊金额可能被认定具有特殊含义,属于赠与,分手时不能主张返还。发红包请发100、1000、10000等普通金额。可能被认定为借款,分手时可主张返还。

    需注意,备注中不要写“我爱你”、“节日快乐”等词汇,建议使用“这是你要的钱”、“你先拿去花”。

    女方律师温馨提示广大女性:

    收到整数红包时请记得回复“谢谢亲爱的,节日红包好喜欢。”之类的话,锁定红包赠与性质。

    但!这不仅仅是个段子。恋爱时,情到深处,钱都是小事,然而一旦感情破裂,恋爱期间账目往来,到底算赠与还是借款,这钱能不能要回来呢?

    案例一:

    2015年4月,宁波一男子与一外地女子相识,并很快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女方以各种借口向男方要钱,截至2016年3月,一共索要35万元。2016年4月,两人分手,男方想把这笔钱要回来,但女方认为,这些钱都是男方赠与她的,不愿归还,男方手中没有借条,只有30余次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和女方的微信聊天记录。

    男子无奈将女子诉至法院,案件审理期间,法庭要求女方证明这笔钱款是赠与而非借款,但女方没能提交任何证据。法庭又多次要求女方本人到庭接受询问,对1年内多次收取男方较大金额的款项作出合理解释,女方也均未到庭。最终法院认为男方打给女方的35万元属于借款,判决女方应归还本金,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案例二:

    2016年8月,乌鲁木齐一男子在网上认识一女子,两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交往期间,为讨女友欢心,房租、生活费包括女友开店的钱,只要对方开口,男子都会报不犹豫的转账给她。2017年7月,两人的恋爱关系维持了不到一年,便因性格不合分手。分手后,男子向前任索要恋爱期间支付的钱款,女子拒绝归还。

    2017年9月,男子将女子告上法庭,诉求女子返还自己恋爱期间支付的钱款。在法庭上,男子提供了相关证据,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中,女子发有“如果有的话,我可以提前还你钱”等文字内容。最终,法院判决女子返还男子21万元。女子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2016年11月,宁波一男子与女友分手,男子起诉前任,诉称曾给对方卡内转账的2万元是借款,但女子反驳这笔钱是春节前男友自愿给她买礼物的。

    结合双方的恋人关系、经济状况等因素考虑,法院认为,男方赠与女方2万元不违背一般常理,最终法院没有支持男方的诉讼请求。

    所以,恋爱期间所支付的钱款,到底是不是借款,要根据原告收入、双方恋爱时间、被告是否能提供合理解释、双方之间就涉案款项的网络聊天记录等等进行综合考虑。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现在年轻人谈恋爱越来越重视仪式感,过节没有礼物至少要发个红包。其实,小编认为,仪式感不需要多少物质做基础,一顿美味的早餐、一束鲜花、一条暖心的信息等等,这些小事都能赋予生活的仪式感。最后,小编祝大家520快乐!祝没有收到红包的宝宝,早点遇到那个TA;祝收到红包的宝宝,以后不会被追着返还!

责任编辑:张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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