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9日,城子河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开庭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四起妨害公务案件,并全部予以当庭宣判。四名被告人因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不等。
被告人周某1,与他人拼车回家过程中,因同乘人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被司机一同拉载至派出所内,谁知在派出所内,醉酒状态下的周某1与同乘人又发生争执并推搡起来,警察劝阻时,却被周某1 殴打,至一名警察轻微伤。
被告人郭某,醉酒后欲到某歌厅唱歌,行至歌厅外时,与一名女子发生争吵,目击者报警后,警察赶到现场依法传唤郭某到派出所接受询问,郭某不配合还辱骂、殴打警察,至二名警察轻微伤。
被告人周某2,醉酒后欲打车回家,遂拦截了一辆出租车,因车费问题未乘车并与出租车司机争吵厮打起来,司机报警后,警察赶到现场制止,周某2又殴打其中一名警察,后被其他民警制止。
被告人关某,醉酒后到一食杂店内欲买酒喝,被食杂店老板劝阻后不悦,竟掏出二把尖刀威胁老板,老板报警后,警察赶到现场欲将其带离,关某不但不配合还不断谩骂撕扯民警。其被带至派出所后,仍不停辱骂民警,还从拘束座椅上起身,警察上前制止时,又殴打警察,致一名警察轻微伤。
开庭审理过程中,四被告人均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但悔之晚矣,法不容情,四人均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
2020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对民警人身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直接攻击行为,或者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间接攻击的,均属于暴力袭警行为。袭警行为不仅侵害了民警人身权益,更是对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的破坏,从根本上损害的是国家法律尊严。
另外,细心的读者会发现,四名被告人均是醉酒后发生的袭警行为,说明醉酒后的行为不免除法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酒后不仅不要开车,也不要耍酒疯,更不要借酒闹事。
警察执法有权威,国家法律才有尊严,人民安全才有保障,面对袭警,坚决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