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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上诉期届满后不应允许撤诉

发布时间:2013-11-06 10:50:05


    上诉是指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等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要求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次审判的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所谓适用法律错误或量刑不当是指一审判决引用刑法条款不当,而导致确定的罪名有错误,或者在法定刑幅度之外判决刑罚和在法定刑幅度裁量轻重失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指的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及其代理人以及公诉机关。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被告人或法定代理人诉状在上诉期届满后,能否准许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撤回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审判实践中认为:被告人无权撤回起诉,其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准予被告人撤回上诉无法可依。

    被告人或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是否提出上诉,是被告人本人及法定代理人的一种诉讼权利,超过了上诉的决定期限,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既丧失了上诉的权利,不论被告人或法定代理人上诉或不上诉都是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诉讼行为,这种法律行为规定的诉讼权利一旦到了法律规定期限,就要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是不能任意改变的,既不能变不上诉为上诉,也不能变上诉为不上诉。因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有着性质上的区别,刑诉法不同于民诉法,刑事案件的审判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是违反了刑法受法律制裁的人,在法律程序上不能有随意性。而民事审判是当事人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调整的,是公民、法人、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审判活动中的被告人不是受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是和原告人有行使平等诉讼权利的人,所以,民事案件原、被告人一旦上诉后,在二审法院判决之前都可以自行撤诉。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上诉权是法律赋予上诉权人的重要诉讼权利之一,这一诉讼权利的行使与放弃,原则上是由上诉人决定,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经被告人同意后也可以提出上诉,否则无效。因此,被告人在上诉期限内,允许上诉人对是否上诉做出变更和反复。这里所说的变更和反复指的是上诉期限内是否上诉和是否撤诉。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前虽表示不上诉,但不能认为被告人已经不上诉了;在被告人上诉期届满前虽提出了上诉,在上诉期内又提出撤诉,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如果案件已经移送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应当在上诉期满后再将案件退回原审法院,共同犯罪案件,只要不是全部上诉人撤回上诉,不影响上诉的有效性。

    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前要求上诉,又在上诉期满后提出了撤诉,第二审人民法院无论被告人什么原因都不能允许被告人撤诉。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刑事审判是两审终审制,被告人提出上诉是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对自己的判决持异议或对一审法院在审判程序上不服,可能在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提出的上诉,这就说明一审法院已经将全部卷宗及上诉状移交给二审法院进行审理。而在上诉届满后被告人又提出撤诉,二审人民法院已经在受理此案的情况下,二审被告撤回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能否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或不清,二审法院只有通过审理才能认定一审判决的正确与否,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二审只有通过审理才能得到正确的结论。因此,上诉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认为一审法院可能有在其犯罪事实上或定罪量刑上有错误,要求二审法院第二次审理,又在上诉期届满后撤诉,二审法院不能有随意性,不能裁定允许被告人撤诉,只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如果由二审法院决定允许撤诉,二审人民法院就没有发挥其监督的作用。所以,二审法院在没有查清被告人犯罪情形的同时,不能因被告人要求撤回上诉而允许被告人撤诉而终止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进行正确的裁定或判决。据此,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后,在上诉期届满后又提出撤诉,二审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作出正确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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