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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散播疫情假信息 触犯刑律受惩处

  发布时间:2020-02-04 10:10:41



    在这个本该享受与家人新春的团圆和欢聚的日子,因“新型冠状病毒”的肆虐,让我们猝不及防,人人自危,各媒体也充斥着或真或假令公众难以有效辨识的相关“新型冠状病毒”的各种信息。在这里,小编提醒大家不造谣、不传谣也是在为这场战“疫”做贡献!经过翻查案例,小编找到一起“非典”时期的典型案例,与大家分享。

    典型案例:

    2003年“非典”期间,犯罪嫌疑人许某原在深圳市务工,因不满女友黄某与其分手,遂打电话给黄某的父亲,谎称自己是深圳市卫生局工作人员,黄某在深圳打工期间感染了非典型肺炎,将于当天由深圳乘车返回老家。黄父恐慌之余害怕问題严重,便将此情况向当地卫生院、县政府、派出所报告。因当地部门采取应急防护措施,导致交通管制近两小时,车辆严重堵塞,客运班车无法发车,大量旅客滞留,并引起恐慌,秩序一片混乱。后经卫生部门确诊,排除了黄某感染非典型肺炎,同时公安机关也查明此事系犯罪嫌疑人许某为报复黄某提出分手而故意编造。当地公安局经进一步侦查后,于次日在深圳市宝安区抓获许某。

    许某实施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并造成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许某在主观上有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这一行为,并造成了当地群众的恐慌,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秩序,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疫情期间,希望我们齐心合力,众志成城,不传谣、不信谣,共渡难关。如果有人利用疫情散布虚假信息,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张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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