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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怨伤人 赔钱获刑

发布时间:2013-11-06 10:37:50


    2012年12月2日,被告人王某财因被害人肖某某干金福宾馆的拆装活时没有带他而产生怨恨,遂酒后来到城子河区原金福宾馆内,在五楼先用碎瓷砖打伤蹇某某后,又用拳头击打肖某某面部数下将其打伤。后被接到报警赶来的民警在金福宾馆将其抓获。经鉴定,肖某某属轻伤、十级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财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财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以往无前科劣迹且已赔偿了被害人蹇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赔偿了被害人肖某某各项经济损失4.0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王某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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