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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起意施盗窃 不劳而获终被判

发布时间:2013-11-06 10:35:16


    2012年7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回家途中路过城子河区城砖委被害人庄某某家时,见其家中无人遂把一前窗用力推开进入室内,盗走一台现代H2610型电视机、闭路线200米和现金30元。次日徐某某将盗窃的电视机和闭路线卖掉获赃款人民币180元,被其挥霍。经鸡西市物价鉴定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970元。被告人徐某某盗窃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徐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在天津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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