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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肇事 危险驾驶获刑

发布时间:2013-11-06 10:34:08


    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近期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造成其本人受伤、一辆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13年4月4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策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沿方虎路由东向西行至城子河区国税局门前时,与临时逆向停靠在路边的一轿车相撞,造成其本人受伤、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策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4855毫克,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策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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