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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讲堂】出借钱款时如何防止被骗

  发布时间:2019-11-07 16:21:07



    大家好,我是来自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一名法官,我叫孙桂萍。在本期法官讲堂开讲之前,我想问一下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有没有人向你们借过钱呢?借款人有的背后有公司,有的用房子、车子作为抵押,是不是这样的借款我们就一定能收回呢?带着这样的疑问,让我们一起进入本期的法官讲堂《出借钱款时如何防止被骗——借款合同诈骗罪的防范》。

    其实,在我的审判实践中,一些我们本以为正常的借款合同,最终往往被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今天我就对以借贷为名义的诈骗,也就是合同诈骗罪中的借款合同存在的诈骗行为,向大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首先,我们先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田某原来是某铲车销售公司的代理,其与该铲车销售公司解除代理关系后,田某的儿子田小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代理协议,对外代理销售铲车。田某没有代理权限了,但仍对外宣称有代理关系。后田某为了偿还债务,欲向他人借款。某天,田某在田小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入田小某的办公室,偷走四台铲车的钥匙和合格证,并以此四台铲车做为抵押与赵某签订了借款88万元的合同,将钥匙和合格证交给赵某,赵某也将四台铲车开走存放于别处。

    这88万元虽然借出去了,但有四台总价值超过百万的铲车在手里,借款人当时想着这可万无一失了,借款总是可以收回的,可是没成想,铲车销售公司对该四台铲车所谓的被“抵押”根本不知情,不久就下了调令,使用备用钥匙将四台铲车调走。赵某一看铲车没了,就多次要求田某还款,田某均未归还。赵某此时发现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田某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案例二:李某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向朋友刘某借款,刘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李某没有可担保的财产,便通过单元门上张贴的小广告,伪造了两本假房照,“抵押”给刘某,刘某拿着这两本房照,以为这下安全了,有房子在这,不怕借款收不回来,就借给李某12万元。可是后来李某根本没钱偿还借款,就变更了电话号码逃跑至外地,刘某联系不上李某了,就拿着手里的房照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这一查查出问题来了,李某并没有房照上显示的房屋,房照最终被认定为假房照,刘某的借款一分也没有收回。后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等待他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案例三:林某开办了一家经营家用电器的私营公司。由于对市场行情等判断失误,加之经营不善,仅半年时间,公司便严重亏损,不但投入的三十万元资金打了水漂,还欠下巨额债务。不久公司就被迫停业。林某见自己半辈子积蓄转眼化为乌有,心中不甘,于是隐瞒公司亏损、欠债、停业的真相,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并承诺给予千分之五的月利率,分别向三位好友借得人民币各10万元,期限为一个月。林某的这三个朋友,以为林某有公司,借款肯定能收回。可真实情况是,林某收到借款后不久便带着妻子、女儿隐姓埋名,躲起来了。一年后,林某才被公安机关查获。等待他的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以上三个案例就是典型的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合同诈骗行为,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也就是说,以借贷名义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就可能构成犯罪了。如果我们在向外借款时真的被骗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们是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返还借款的,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通常在判项中写明,被告人某某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但是对于数额比较大的损失,一般都难以追回。正所谓借款有风险,出借需谨慎。

    从以上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出,借款合同中可能存在的诈骗形式多种多样,除了案例中介绍的虚构担保财产、隐瞒破产等手段外,行为人还可能使用虚构身份、重复担保等手段来诈骗。所以我们在借钱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尽量去避免被骗,我认为,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一定要写好借款合同,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期限、利息以及借款时间等等一定要写清楚,避免使用带有歧义的文字。另外,如果借款人对你们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进行公证了,这个合同也不是万无一失的,公证仅对合同双方签订合同的系真实意思表示及签名认定为真实,并不能保证合同的内容也真是,因此,我们签订合同时应多留个心眼,不要轻易被合同外在形式所蒙蔽。

    2.要认真审查借款人借钱的用途,还款的能力等,如对方说做生意用钱、公司周转用钱等,要实际考察借款人做什么生意,公司存续状况等,必要时应到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公司的真实性,防止行为人利用虚假身份、虚假公司骗取钱款。

    3.如果对方提供担保,一定要弄清担保财产的来源,对行为人提供的“抵押物”一定要验证真伪,拿到行为人交付的房照,要到房产管理部门查一查,对于车辆呢,也要到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该房屋和车辆等是否真实存在,并且一定要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只有办理抵押登记了,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抵押效力,那种以为房照和车辆合格证等在自己手里就行了的想法是错误的,只有经过登记的抵押才是合法有效的,我们才有优先受偿权。

    4.不要贪图借款人提出的高额利息,某些被告人借款时,以高额利息为饵,诱使出借人借款,所以当对方提出高额利息回报时,我们更应当谨慎。另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借贷最高利息每个月不能超过2分,超过2分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高额利息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可能是陷阱。

    我在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工作四年了,虽然工作时间不长,但是也审理了数起诈骗类案件,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总会遇到被害人恳求法院帮他们追回钱款的场景,每当这时候,我们也很难过,尤其是在借款时,明明是好心,想要帮助别人渡过难关,反过来却被骗了,但是钱款能否被追回,还要取决于诈骗者的个人能力。那本期法官讲堂也接近尾声,通过刚才向大家介绍的几个案例,也希望大家能引以为戒,在出借钱款的时候要注意我刚才所说的四点,不上当受骗,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您可以登录鸡西法院官方网站,或者关注鸡西法院微博、微信公众号了解更多,同时,也欢迎大家对我们鸡西法院司法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共同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力量。

责任编辑:张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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