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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穿警服也是警 阻挠执法亦够罪

  发布时间:2019-08-09 16:20:14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新增一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按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那么,袭击的警察如果未穿警服,也构成犯罪吗?

    城子河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暴力袭警”而构成妨害公务 罪的案件。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某日晚21时40分许,周某随同许某等人到城子河区某广场商讨前日许某被打事宜,与饮酒后的本案被告人徐某、吴某等人在广场相遇后,双方因误会而发生殴打,在现场巡逻的城子河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民警上前制止徐某等人,此时路过现场的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王某看到有人斗殴,也一同上前制止,却被徐某辱骂并殴打。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王某损伤属轻微伤。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期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本案中,王某作为一名治安警察,在人流密集处遇到多人斗殴,应属“紧急情况”,其在其他警察警力不足的情况下上前制止,即使是在非工作期间,也应当认定为履行职责。王警官在非工作期间未着装,应属正常,且本案中徐某也知道王某是警察。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结合其他量刑情节,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

责任编辑:张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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