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经常被失信被执行人当作挡箭牌来逃避执行,下面小编通过三个案例为大家讲讲“唯一住房”到底能不能被执行?
案例一: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致使目前将要执行的房屋成为其“唯一住房”,此时该“唯一房屋”可供执行么?
在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转让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司法尊严和债权人的债权,此时法院可以不再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从而直接执行其“唯一住房”。
如果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明显超过最低生活所需求,面积超过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过多,此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将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后,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当被执行人是老人,其子女名下有其他住房可满足生活需要,该“唯一住房”是可以执行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