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工作动态

【以案释法】为亲友“排忧解难” 帮助销售赃物受惩处

  发布时间:2019-07-30 16:17:11


 

近日,城子河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韩某系盗窃罪的惯犯,其于20182月因盗窃罪刑满释放后,从山东省某市来到我市投奔亲属,借住在亲属家。期间,因没钱花,遂重操就业,20188月份,其借用他人摩托车,多次在鸡西市鸡冠区、恒山区、城子河区盗窃商店、手机店、药店等。其将盗窃所得的手机交由本案被告人蔡某(系其表妹夫),告知是盗窃所得,请其帮助出售。蔡某在明知手机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碍于亲属情面,将其中的三部价值为4 100元的手机,以400/部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赵某,将其中五部手机给其朋友代为销售,该五部手机尚未销售,被公安机关追缴。公安机关侦破韩某盗窃案件后,发现了被告人蔡某的犯罪事实,遂将其抓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构成坦白,系初犯、偶犯,与韩某系亲属关系,且其欲代为销售的八部手机均被收回并返还给失主,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我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达到3000元以上的,构成犯罪;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属情节严重。本案中,法院考虑到被告人蔡某的从轻量刑情节,并了解到,韩某来鸡西市时带有一个不足四岁的男孩,韩某已与其妻子离婚,因本次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后,其儿子无人看管,本案被告人蔡某一家担负起照料孩子的职责,最终对蔡某单处罚金。庭审后,蔡某表示,已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再不做违法犯罪的事。

本案带给我们的启示:亲情是最美的情感,出于这种情感且不图利益而为亲友办事,本应得到提倡,但任何情感下的行为都应严守法律底线,以触犯刑法为代价获得情感认同,最终也将受到法律的惩处。而本案中,另一种亲情的体现,确实值得我们去提倡,即韩某案发被捕后,蔡某一家一直照料其年幼的孩子,也许会一直到韩某再次刑满释放。法律无情也有情,因为蔡某的这种亲情表现,该院最终对其单处罚金。同时也以韩某的事例警示大家,违法犯罪成本很高,既失去自由,又使幼小的孩子失去父亲的监管和照料,韩某被逮捕后,多次流泪,觉得对不起孩子,但再多的泪水也挽回不了失去的父爱,如果有犯罪的想法,希望在作出犯罪行为前,多为家人、为孩子考虑,也希望韩某能好好改造,早日出狱照料孩子,并杜绝再次犯罪。

 

责任编辑:张景方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