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伤人 赔钱获罪
作者:崔萍 发布时间:2013-10-14 09:45:50
2013年1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城子河区新路饭店与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喝酒时,因李某某醉酒后辱骂刘某某二人发生矛盾,随后刘某某欲离开饭店时,被李某某用拳头搥了一下,刘某某拿起桌上一空啤酒瓶子将李某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额部、鼻部多发挫伤,头外伤”属轻伤,损伤无残。案发后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综合全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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