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正阳矿采煤沉陷安置棚户区改造,孙某某家告别了多年的沉陷危房,欢天喜地装修入住了崭新的安置房里。可是好日子没过几天,一场大雨浇灭了全家的笑脸。
楼上邻居陈某某将大卧室的窗户扩拆,搭建封闭阳台。其改建行为导致楼下孙某某家卧室漏雨,吊顶、石膏线、墙体多处开裂,家具受潮变形,衣物被淋湿。
孙某某要求楼上邻居赔偿未果,诉至法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裁决:
在本案中陈某某对自己的卧室窗户进行改造,属于对于专有部分的处分,但是导致孙某某家中漏雨,构成侵权,应当对孙某某因漏雨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陈某某利用孙某某的卧室窗户顶部进行的改建,所占用的空间不在其产权登记的权利范围内,属于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属于违章搭建行为,应该恢复原状。
最终城子河法院调解陈某某赔偿孙某某2000元,并拆除扩建阳台,恢复原状。
法官提醒:在现实生活中,漏水原因有很多种,并非只要毗邻而居,漏水问题就应由相邻方承担责任。相邻关系本质上为物权问题,所以应先确认漏水设施的物权归属和漏水原因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若是因开发商建房质量问题导致漏水,应由开发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是因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装修、改建或不当使用等原因导致漏水,则应由相邻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按照各自责任程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