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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未遂)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3-10-14 09:43:40


    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刑庭审结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012年7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城子河区百货大楼南门旁边的一家按摩院以一宿200元的价格包了一名按摩女即被害人王某,后将其领到自己租住的平房内,在二人发生关系时,王某因薛某某提出其他要求和发生性关系时间过长向薛某某提出加钱,引起薛某某不满,双方发生争吵,后薛某某在屋内拿起菜刀砍王某头面部数刀,王某边喊救命边往外跑,薛某某在后面追,王某跑到旁边的厢房屋里,在这屋里居住的是和薛某某在采石场一同干活的工人颜某某,薛某某追进来说,“你要拦着连你一起整死”。颜某某没再拦着,这时王某往外跑,薛某某又拿起一铁炉钩子去追,追到一苞米地里,薛某某又用炉钩子对王某进行殴打,后见王某不动了以为王某已经死亡,便回屋打电话投案。经法医鉴定:王某面部裂伤、头部裂伤、四肢裂伤为外伤所致,其损伤属轻伤。被告人薛某某于2012年7月19日电话投案后被侦查人员带回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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