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城子河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刘某前往之前工作的单位索要拖欠的工资,不慎被厂长饲养的狗咬伤,起诉到法院请求被告张某给付医药费、误工费。
法官赵越接到这起案件后,得知原告只有一名工友为其出具一份证人证言,证明当日被告饲养的狗将原告咬伤。在得知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情况下,9月14日法官赵越带领书记员韩炎美和原告一起到被告工厂进行调解。
被告首先不承认自己的狗将原告咬伤,并声称对于此事并不知情。基于双方争议较大,法官赵越决定安排开庭日期,双方参加开庭审理此案。
法官赵越告知原告为证明自己被狗咬伤的事实和误工费等事项,应该进一步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但是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完备,为化解双方矛盾,解决争议问题,避免开庭过程中双方剑拔弩张增加调解难度,赵越决定进行庭前调解。
9月19日上午9点30分,原告提出的证人碍于在被告处工作而无法到庭,被告提交答辩状对事实全部否认,法官赵越分别将原、被告分开调解。首先对被告讲明开庭审理将调查其饲养的狗体型大小是否符合城区饲养的相关规定,并且将工人找来出庭作证不利于被告的社会形象,鉴于原、被告曾经的雇佣关系,劝解被告对原告进行补偿。对原告进行调解的切入点是作为计件工人,并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一个月的误工损失要求过高,劝解原告尽快结束此案进入正常的工作生活。
经过一小时的调解,庭审预计开始时间从10分钟、20分钟屡次推延,被告赔偿金额从650元涨到1300元,此案终于调解成功。
本案法官充分把握了案件的关键事实和法律依据,驾驭调解过程,从业务上展现法官的风采,使双方当事人信任法官。
本案是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处理,通过小额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本案从立案到结案共用14天,实现诉讼的效益化。虽然该案只是日常生活中的琐事,但本案法官依然尽职尽责处理好案件。见微知著,让每个当事人在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和为贵”是调解制度的思想根源和观念基础,调和、折衷是基本理念。调解可以维护当事人长远的和谐关系,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达到维护稳定的政治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