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日前,城子河法院东海法庭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卢某某均系再婚,三年前,经人介绍相处半年后同居,在一起生活后各种琐事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被告卢某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中发文并配图,称原告韩某某作风有问题及侮辱性的言语。经东海法庭干警吴士兴调解后,被告给付原告二千元赔偿并赔礼道歉,双方握手言和,原告撤销了对被告的起诉。
(法官提醒)
微信并非绝对的私人领域,更不是法外之地。微信已成为人们联络、社交、支付的重要生活工具,因微信牵涉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在微信群及朋友圈中发表言论,发布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理性文明。如果使用了侮辱性言论贬损他人,极易对他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影响,甚至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构成侵权行为的,将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发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