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借助法官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世界,法官的素质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施效果。作为一种具有高度成长特质的职业,法官必须怀着崇高的法律信仰,为了达到更高境界,锲而不舍、孜孜以求。
“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法官当求公正之行。公正之行源于内心之善,源于司法之良知。司法良知,是建立在对人情、人性深入洞察的基础上,基于对法律正当性、合理性的认识以及自身经历而产生的一种对善与恶的理性判断。“官司一生一次,影响一生一世”,这要求法官肩上要有一杆公平的秤,心头要有一把正直的尺。只有具备司法良知的法官,才能在审判过程中发挥好法律的效用,进而确保审判活动符合法律的公正价值,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能吏寻常见,公廉第一难”,法官当求清廉之德。清廉之德源于司法之公开,源于法官之自律。实现清廉,要求法官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暮鼓晨钟、三省吾身”。清廉二字好说不好做,需要法官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寂寞就是要与大红大紫无缘,与花天酒地擦肩,与车水马龙隔岸,与过度享乐、享受保持距离”,寂寞就是要以身作则,秉公守廉。《老子》曰:“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故知足之足,常足矣。”古代先贤节欲养心的智慧,值得借鉴。
“淡泊以明志,宁静以致远”,法官当求清静之风。 清净之风源于恬淡之心性,源于坚毅之信仰。年复一年,案复一案,案件中的故事,包含多少世故百态、人情冷暖。面对形形色色的矛盾,法官必须用睿智的思想和平和的心态将案件抽丝剥茧、溯本清源,从而使案情与法理深深镌刻在理性的思维模板之上。法官需在心平气和的心性感召下,通过头脑中的感知力对案件中的真实情况进行遴选和甄别,并将个案的公平和正义进行昭示。北宋程子曾曰:“平其心,易其气,阙其疑,则圣人之意可见矣。”
“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法官当求博学之才。博学之才源于自觉之思考,源于倾力之钻研。作为要在有限时间内把握事实,对当事人的利益、命运进行定夺的法官,博学是基本要求,也是必备的品格魅力。法官职业不是简单的经验积累,也不是工匠似的堆砌操作,法官只有保持与时俱进的学习状态,紧跟时代的发展步伐,不断钻研学习法学理论,使自己具备丰富的社会阅历和良好的法律素养,才能探准案件的“经络”,找准纠纷的“症结”,更准确地理解适用法律,更好地对当事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