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 强制措施暂行规定
城法执行职[2018008]号
执行局 强制措施暂行规定
为正确适用强制措施,切实保障严肃执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强制措施指:
(1)冻结、划拨存款
(2)提取收入
(3)扣押物品
(4)罚款、拘留、搜查
第二条 采取强制措施的,必须填写强制措施审批表,说明理由及依据、附带相关证据,执行员对案件事实负责,由局长审核签字,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三条 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的,必须制作裁定书或决定书,填写审批表、说明理由,由局长、院长签字。
第四条 变卖、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由局长审核批准。
第五条 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局长审核审批。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主管院长、执行局长、执行副局长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8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