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 合议制度
	
	
		城法执行职[2018007]号
	
	
		执行局合议制度
	
	
	第一条 对局内所有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必须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才能对该案件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执行措施的准确性、公正性。
	第二条 实行固定合议庭制,由主管院长、局长、庭长组成合议庭实施执行案件裁决权。
	第三条 执行员对涉及到的有关案件,认为有必要进行合议,或认为属重大、疑难的案件必须提前一天向局长或庭长汇报,由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
	第四条 需要合议案件的范围:
	(1)重大案件
	(2)疑难案件
	(3)复杂案件
	(4)上级交办的案件
	(5)院领导交办的案件
	(6)需暂缓执行的案件
	(7)需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
	(8)需要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案件
	(9)需发放债权凭证的案件
	(10)变更、追加主体的案件
	(11)审查案外人提出的异议
	(12)其他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第五条 执行人员对需要合议的案件,应写出该案的综合报告方可合议。
	第六条 必须严格案件合议制度,对于合议后确定下来的有关规定、意见和方式、方法,办案人员必须无条件执行合议庭的意见。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主管院长、执行局长、执行副局长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8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