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款物管理
执行局 款物管理
为严格执行款物管理,切实保证公正执行,保障严肃执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执行款,物是指依据有关执行程序所取得的案件款。
第二条本局对依法所取得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安排好有效场所,贴好封条,任何人不得经任何理由动用,确保被执行物品的完好无损。
第三条对以现金方式给付的执行回款(包括评估费、罚款)执行人员须于当日交给内勤登记入帐,由内勤开具收据,对以转或扣划方式的执行回款必须转入或扣划到本院财务帐户上。
第四条执行款物需要交付当事人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5日内给付不得无故拖延,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给付于的应当说明理由,由主管院长批准。
第五条执行回款在交付当事人时,应由执行人员填写付款审批表,由局长、主管院长签批后,由执行人员领申请人直接到内勤处领取不得由执行人员转交申请人。
第六条对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应按照分配程序原则处理,不得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不得将条件执行款执行给其他当事人。
第七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被执行款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
第八条款物的来源及去向应当清楚、合法。各环节要有明确的交接手续。因查不清造成损失的,追究执行人员责任。
第九条物品需要拍卖或变卖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执行人员不得指使或暗示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在评估,拍卖中故意压低或者抬高价格。确保拍卖或变卖活动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不得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十条易腐蚀、易霉烂、变质或即将超过保管期限的物品应及时处理。因处理不及时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执行款物的给付、要实事求是,应当给谁的给谁,不得搞任何形式的变通处理。
第十二条款物的交接、保管、执行,必须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主管院长、执行局长、执行副局长及执行指挥中心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8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