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7年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基本情况
2017年1至12月,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22件,已审结20件,涉及公安、房产登记、城建、土地确认等多个领域,其中涉及公安和房产登记的案件占立案总数76.2%。审结案件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为12件,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8件。适用普通程序并开庭审理的案件,被诉机关行政负责人全部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率100%,并在辩论环节发表意见,共9人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3件撤诉,1件不予受理,未开庭审理,故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在已审结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中,无调解和撤诉案件。
二、推进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采取的措施
城子河法院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规范,在院党组的领导下,行政审判庭及时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报送至城子河区人民政府、人大、政法委等相关部门,并组织全区各部门负责人召开座谈会,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重要意义和法院对此工作的具体要求。行政庭在立案三日内向被诉行政机关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告知行政机关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在开庭三日前,向被诉行政机关下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并在开庭前向应诉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电话确认出庭负责人。
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产生的积极效果及典型事例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领导人的法律意识,有利于化解官民矛盾,同时也有利于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我院在审理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中,虽然没有原告撤诉和调解案件,但也产生了上述的积极效果。在我院公开审理的一起原告朱某诉被告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一案中,被告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与原告面对面答辩,案件开庭审理后,被告意识到自身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的问题,主动撤销了原行政行为,化解了双方存在的激烈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问题
1、分管领导出庭应诉居多,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极少。2017年1至12月份,我院开庭审理的9件行政案件,法院均向被诉行政机关发送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但庭审中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仅有1件,其他均为副职负责人甚至领导集体的其他人员出庭应诉。
2、出庭负责人对庭审准备工作不足,难以做到 “出声又出彩”。出庭应诉的行政负责人,大都对涉诉案件准备不足,大部分仅在案件辩论环节发表一些意见,其他环节均由委托代理人完成。出庭负责人对案件情况、法律法规、证据运用等的熟悉程度不够,发表的意见有时并无针对性,甚至使原告产生反感,弱化了负责人出庭的意义。
(二)原因分析
行政机关负责人自身法律素养不高,对出庭应诉重视不够,有应付之嫌,外界约束较少。
五、进一步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建议
(一)更新理念,充分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改进政府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思路的重要举措,涉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端正态度,重视出庭应诉工作。
(二)严格落实,认真执行上级机关关于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对违反意见的相关责任人员应严肃处理。
(三)注重考评,制定对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考核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定职责,健全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考评机制。
(四)加强沟通,建立法院与行政机关定期或不定期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召开行政机关座谈会、交流会的形式,交流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取得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出庭应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