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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三)

发布时间:2017-01-18 09:07:42


第四条 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查来历不明儿童或者进行解救时,将所收买的儿童藏匿、转移或者实施其他妨碍解救行为,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的“阻碍对其进行解救”。

责任编辑: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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