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
发布时间:2017-01-18 09:04:45
第二条 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责任编辑: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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