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续三十一)
发布时间:2016-10-21 11:26:37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第五章 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于洁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