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续二十七)
发布时间:2016-10-21 11:24:27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责任编辑: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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