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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续二十一)

发布时间:2016-10-21 11:21:08


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责任编辑: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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