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续十六)
发布时间:2016-10-21 11:17:53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责任编辑: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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