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续十五)
发布时间:2016-10-21 11:17:07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责任编辑:于洁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