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续六)
发布时间:2016-10-21 11:11:44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责任编辑: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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