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法院2008年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不到30%。债务人欠债不还、不守信用、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成为一种社会顽疾。
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根据该规定,10月1日起全国法院系统将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失信黑名单”最早出现在一些地方法院执行工作中,其效果如何?全国统一的“失信黑名单”怎么产生和发布?将发挥什么作用?记者进行了采访
耍赖即公布
提前告知,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根据《规定》,并非所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都会被纳入该名单,只有具备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才将被纳入该名单。
怎么判断一个人具备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呢?最高法执行局局长刘贵祥说,《规定》明确了6项判断标准: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符合其中一项,就应该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
刘贵祥列举了“老赖”“耍赖皮”的几种手法:有的与法院“打游击”或者“人间蒸发”,找不到人;有的不惜假离婚,把财产转移到对方名下,将婚姻家庭关系当儿戏;有的企业玩“金蝉脱壳”,关闭正在被执行的企业,注册新的企业照常经营。
刘贵祥说,让人不能接受的是,这些逃债的“老赖”们,相当一部分虽然债台高筑,却住别墅、坐飞机、出国旅游,出入高档饭店、夜总会等高消费场所,过着奢侈的生活。“前不久一个法院依法搜查一个长期欠债不还的‘老赖’,从他家里和汽车里搜出两麻袋名表、名包等奢侈品,法院毫不客气地都依法拍卖了。”
与这些“老赖”过着舒服日子相比,很多追讨工资的农民工、交通肇事案的受害人,因为不能及时拿到工资和赔偿款,生活困难,生计都难以维持。很多公司被“老赖”生生拖垮,倒闭破产,很多员工下岗失业。因此,用“失信黑名单”管住“老赖”,势在必行。
根据《规定》,在张榜公布“失信黑名单”前,法院要在《执行通知书》中对被执行人作出纳入风险提示,“这是‘先礼后兵’,通过提示失信风险,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根据《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可以通过全国统一的名单库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也可以通过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布。此外,还可以定向通报,即将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数据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进行“点对点”通报,将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失信就受罚
第一批“失信黑名单”10月1日后将发布
“接收到‘失信黑名单’的机构,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刘贵祥说,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主要价值所在。
“失信黑名单”真能通过信用惩戒发挥督促履行的作用吗?较早探索这一制度的山东省潍坊市中院执行局局长李述胜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
去年5月,吴某因公司扩大经营去银行贷款,吃了“闭门羹”。吴某连换了几家银行,结果都一样。原来,吴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厂房,被当地国土资源局作出拆除违法建筑并缴纳罚款613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吴某一直拒不履行义务。随后,当地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调查发现,吴某把公司车辆全部登记在他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均无任何存款,平时业务经营资金往来全部使用个人名义,土地、厂房及设备也全部抵押贷款。吴某故意造成没有履行能力的假象,躲避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将吴某的失信信息提供给各家银行,银行因此降低了吴某的信用等级,不对其发放贷款。
吴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主动联系执行法官,交足了罚款,法院也依规定将吴某的失信信息删除,银行才为他办理了贷款业务。“过去,‘老赖’是老大,现在,银行联手对付‘老赖’,谁都不敢耍赖皮了。”吴某深有感触。
其实,联手对付“老赖”的,不仅是银行,由于有了“失信黑名单”,金融、土地、房产、工商、交通等机构掌握了“老赖”的情况,会采取办法迫使“老赖”不得不履行义务。
“参与到执行联动的机构越多,层级越高,对失信执行人的压力越大”,多次开展集中曝光“老赖”活动的河南省高院执行局局长宋海萍说,最高法《规定》的出台不是最终目标,社会诚信制度的完善,需要许多机构、部门全力配合,最大限度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只有这样,才能打破“老赖”“西边不亮东边亮”的侥幸。
据刘贵祥介绍,《规定》出台后,各级法院可以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列举自己的“失信黑名单”,最高法将汇总全国各地法院的“失信黑名单”,向全国统一公布。这在最高法执行工作历史上是开创性的,以最高法的权威,列入最高法“失信黑名单”的被执行人会付出更高的失信代价。
刘贵祥还透露,最高法将在10月1日《规定》生效后不久发布第一批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他呼吁全国的被执行人,只要有能力履行的,尽快履行义务,不要成为第一批反面典型。
履行便删除
纳入和退出、惩罚和保护,二者形成了平衡
“失信黑名单”不是一成不变的终身记录。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肖建国说:“纳入‘失信黑名单’,是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一种惩戒,而《规定》设立的退出机制又为已经被贴上标签的‘老赖’提供反向的保护。纳入和退出机制、惩罚和保护,二者之间形成了平衡。如果失信被执行人在接受惩戒之后,履行了法律文书的义务,使得债权人债权得到了实现,再继续把他放在黑名单中,就与制度初衷背道而驰了。”
为此,《规定》明确了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条件:失信被执行人如果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符合条件应予删除的信息,人民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及时从名单中删除,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删除。“这一规定体现了‘促执行、促诚信’的目的。”孙军工说,除了注重“先礼后兵”,《规定》还强调“改过自新”,只要失信执行人认识到错误,及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其信息将从“失信黑名单”中删除。
把“失信黑名单”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会不会把“老赖”“一棍子打死”?使一些急需资金扩大再生产,改善经营状况来还债的人没有了出路?宋海萍说:“不会。首先,‘失信黑名单’是针对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义务的人;其次,‘失信黑名单’只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示贷款人的征信状况,银行可以自行判断贷与不贷,并承担可能面临的风险。这不会影响银行的经营自由。”
发布“失信黑名单”会不会侵犯被执行人隐私权?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这是“失信黑名单”的法律依据,即对于被执行人信息,法院可以公布。
“但是公布是有限制的,电话号码不公布,家庭地址不公布,因为这些信息的公布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执行案件以外的麻烦。”张根大说,即便是公布了失信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也要做技术处理,比如,隐蔽四位号码,防止一些人利用这些信息来做一些非法违规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