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续十九)
发布时间:2016-09-20 09:51:32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是指设置考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责任编辑:于洁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