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续十八)
发布时间:2016-09-20 09:50:55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将本地区考试违纪的情况及处理结果报司法部备案。在考试组织和考试进行的过程中发生特别严重的考试违纪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司法部报告。
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诚信档案,记录司法考试违纪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责任编辑: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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