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续十七)
发布时间:2016-09-20 09:50:11
第十八条 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行为受到处理的,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责任编辑: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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