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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续十四)

发布时间:2016-09-20 09:48:34


第十五条 对应试人员作出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决定之前,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责任编辑: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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