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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续二)

发布时间:2016-09-20 09:38:56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对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根据本办法规定由监考人员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监考人员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处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责任编辑: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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