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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十七)

发布时间:2016-09-08 14:26:36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系因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改变原裁决所致的,由该上一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责任编辑: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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