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十二)
发布时间:2016-09-08 14:22:28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已经依照法定程序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
人民法院违法拍卖,或者变卖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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