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要求分开使用后,健康权纠纷和身体权纠纷两案由的界定成为一件必须解决的问题。
实践中对两案由的区分较为模糊含混,且观点不一,导致使用起来模棱两可,意见莫衷一是。有观点认为,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属于健康权纠纷,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身体权纠纷,具体是以是否构成伤残等级为标准进行认定。也有观点认为,应以是否造成健康上的损坏具体根据医院的诊断为标准来界定。
笔者认为,前者的界定方法不够科学和完善。理由如下:
首先,从判断严重后果的标准看,要待鉴定伤残后确定,那么在鉴定伤残之前,案件的案由如何确定便成了悬而未决的问题,这点不利于立案至鉴定之前阶段案由的确定。
其次,健康权纠纷和身体权纠纷的区别不能简单的以是否构成伤残等级为标准。身体权纠纷是指未造成健康上的损害情形下所使用的一个案由。身体权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本身,其核心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一般情况下适用于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如扇耳光等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行为、未经允许剪掉她人头发,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行为带有侮辱性侵犯了人格权而引起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纠纷,一般情况下,在实践当中,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应未达到就医的程度。这类情况在审判实践中较少。而针对健康权纠纷,健康一词的界定尤为关键。
所谓健康是指维持人体生命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健康权纠纷就是行为造成了他人发生以上所涵盖内容的损坏。这种损坏笔者认为应该指能够通过医院诊断出来的有损坏结果需要诊疗的情况,所以像一般的损伤,虽未达到伤残等级,但实际上已经对健康造成了损坏,因而应该适用健康权纠纷案由,而不是身体权案由。
简言之,健康权纠纷和身体权纠纷一个是针对健康而言;一个是针对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两案由之间是有明确界限的,何种案由适用于何种情形可以通过仔细分析辨别出来。综上我认为第二种观点在实践中更为可行,即以是否就医治疗为标准,实践中以医院诊断、病例为依据,能够诊断出来的即是对健康造成损害,从而确定健康权案由,本案中原告经诊断为头外伤,故此认定为健康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