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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续二十七)

发布时间:2016-06-17 14:30:33


二十八、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焦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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