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续十三)
发布时间:2016-06-17 14:25:52
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焦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