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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续八)

发布时间:2016-06-17 14:24:05


九、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焦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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