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神圣地履行国家司法权,用制度化手段解决着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司法机关通过程序正义来达到公正的目的。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程序正义是司法形式主义的内在要求。而“司法的形式主义是法律体系能够像技术合理性的机器一样运行。这就保证了个人和群体在这一体系内获得相对最大限度的自由,并极大地提高了语言他们行为法律后果的可能性。程序等成了一固定的和不可逾越的游戏规则为限制的、特殊类型的和平竞争”在法律学上,程序是与“实体”相对应的一个专门概念,指法律主体按照一定的方法和步骤形成法律决定的过程,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程序的公正和实体的公正一样,都是司法公正的重要表现。司法程序机制能够吸收、中和诸多社会矛盾,把尖锐的矛盾转化为技术问题,通过正当程序加以化解,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按照现行法律建构,法院司法权集中体现于立案、审判、执行三项权能。
立案工作对外是相对于主体的告诉申诉而言的,承担了大量的是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寻求司法救济的起诉,或者投诉、申诉、来访。从这个意义上讲,立案工作具有凝聚主体寻求正义于法院,以及消化冲突者怨恨的作用。立案机构成为冲突主体与法院对话、沟通的前沿和窗口。既是法院直面当事人、了解社会诉讼动态的渠道,借以作出工作决策的基础;也是当事人认识法院,或者说是法院展现公正与效率形象,取得社会信任的一个窗口。立案庭的内在职能按照现有改革趋向则包含案件的流程管理,审前程序的运作,以及一些辅助性工作等。从案件流程管理上讲既是启动诉讼程序的首要环节,也是最后一道环节,成为程序启动的进口与程序疏通的出口,对审判、执行工作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既是联通当事人与裁判及执行法官的中枢,也是隔离法官与当事人庭前接触保证程序正当性的防线,对提高工作效率和实现司法公正有着现实的意义。尽管立案工作并没有裁判定乾坤的威风,也没有执行见成效的辉煌,但其与审判和执行一道构成程序的全过程,并且横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领域,涉及司法权的几乎所有内容,对程序全过程起到管理与疏导作用,共同构成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全部。